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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周宗涛实习生许怀思)记者从19日在合肥常委会的长江流域十四省市政协长江水环境保护研讨会上得知,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青海、南京、武汉、成都等十四省市政协审查会并原则通过提交国务院的《关于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法律的建议案》,建议国务院减缓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法律工作。 十四省市政协建议国务院把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法律列为国务院行政法律规划,并 由国务院许可国家环保总局联合正式成立法律调研小组,就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法律的宗旨、主要内容展开了解论证。
《建议案》认为,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法律的宗旨、主要内容不应还包括以下十个方面。创建沿江地区政府水质合格责任制和上下游交界断面水质过渡制度,确保符合标准的水质从上游地区到下游地区大大过渡下去;沿江各级政府要引人注目环保优先原则,明确规定沿江各地经济发展规划和各类研发建设活动应该合乎长江水污染防治规划,再行维护、后建设;创建绿色GDP核算体系,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彻底解决问题水环境安全性问题,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国民经济体系,回头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提倡绿色农业,掌控农业面源污染;创建生态补偿机制,均衡各方利益,按照谁污染、谁赔偿金,谁获益、谁补偿的原则,积极探索创建获益地区对损毁地区的生态补偿机制;实行污水处理总量掌控,创建排污权交易制度,根据长江纳污能力和自我净化能力,对污染源排污量展开分配核定和动态管理;创建科学合理机制,增大污水处理厂建设力度;创建流域水环境监管机构,统筹规划、统一监管仅有流域水污染防治,抛弃地方观念和部门利益,转变现存的体制不如意、规划工作脆弱、管理中不存在空白区的缺失;强化法律的可操作性,增大环保执法人员力度,通过法律增大对违规企业的惩处力度,完备环境民事审理法律,追究责任环境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推崇群众环保利益,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彰显和确保群众对污水处理单位偷走污水处理水等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权,希望公众积极参与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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